汽車氫氧除碳機租賃合同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xié)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設備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CHO---6000型氫氧機 壹 臺。
二,本設備用于乙方生產車間(安瓿瓶拉絲封口機)調試。
三,甲方擁有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乙方僅在租賃期內,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擁有該租賃設備的使用權。
四,甲方負責機器的運送,乙方負責機器的裝卸工作。
五,甲方負責機械設備的保養(yǎng)與維護,乙方負責生產期間的安全工作,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操作流程進行操作,所產生的安全事故及機器損傷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六,如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協(xié)議。
七,租賃期限:2012年12月26日-----2013年1 月27日(乙方因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期滿前3日向甲方提出續(xù)租,應經雙方協(xié)商以確定租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