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導讀::戰(zhàn)國時期是否存在土地買賣等課題。再論戰(zhàn)國國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問題。
論文關鍵詞:授田土地私有,土地買賣
自1975年云夢秦簡發(fā)現(xiàn)以來,圍繞井田制瓦解后,各國是否普遍實行一種叫做授田制的土地制度,戰(zhàn)國時期是否存在土地買賣等課題,學界再次展開了熱烈探討。有人認為戰(zhàn)國普遍實行國家授田,其土地屬于國有性質,如楊寬先生說:“國家推行的按戶授田制,就是以大量的國有土地為基礎的。”[1]袁林先生說:“戰(zhàn)國, 特別是商秧變法之后秦的基本田制為授田制, 此制一直延續(xù)到秦始皇統(tǒng)一六國之后。”[2]也有人持相反意見,如唐贊功先生認為授田已經屬于私有土地而非國有土地;[3]高敏先生認為商鞅“廢井田”后,土地國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土地私有制在迅速發(fā)展。[4]但雙方都把國家授田和土地買賣看作是不相容的事物。筆者以為,授田并非是各國普遍實行的土地制度而是個別國家曾采用的一種授田形式,土地買賣也是確然的歷史事實。
一
云夢秦簡的秦律《田律》記載:“入頃芻稾 ,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入芻三石、稾二石。”由此可知秦國是實行過授田的。《呂氏春秋·樂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 鄴獨二百畝, 是田惡也。”這里雖言鄴由于土地不夠肥沃而行田二百畝,也可看出戰(zhàn)國初期魏國實行一夫百畝的授田形式。授田的形式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點:
1、以戶籍為基礎
“授田”是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秦國對人口的登記管理十分重視!渡叹龝·境內》篇說“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去強》篇也說“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無論男女老少,都要登記在冊,一旦死亡,就要從名冊上除名,這樣的規(guī)定無疑加強了對人口的管理,便于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實行,自然也方便了國家土地政策的實施。
2、計戶授田
在戶籍基礎上授田土地私有,授田是以什么單位進行的呢?《史記·商君列傳》:秦“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規(guī)定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以上就必須要分家獨立成戶,否則賦稅加倍。為什么要分異?第一,由大家庭分化為小家庭,有利于克服子弟相互依賴的惰性,刺激生產積極性;第二,分異則戶數增加,受田的單位數量也隨之增加,國家如若從授田單位數量來征收賦稅,它所得到的收入將與戶數增加成正比。云夢秦簡《魏戶律·為吏之道》載:“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賈)門逆呂(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鼠(與)田宇。”從這條記錄來看,所謂“賈門逆旅,贅婿后父”因非國家舊籍登記的人戶,被認為是地位低下之人,對這類人群不能獨立成戶,也不能授予田宅論文開題報告。從以上可以推斷當時國家授予田宅當是以戶為單位。
3、田稅繳納
如上所引《田律》“入頃芻稾 ,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入芻三石、稾二石。”可推知國家的租稅征收是按授田額衡量,不論是否在土地上進行耕種,都要按照田數繳納的。這條記載從側面反映了秦國的授田存在強迫受田者耕作的目的,這應當是與商鞅推行農戰(zhàn)政策有關的。張家山漢簡說漢初根據爵位不同授以數量不等的土地,秦或者也是如此,這說明在不同地區(qū),甚至在同一地區(qū)每戶授田之數并不相等。而且事實上,各國的畝制在不斷改變,廢除了百步為畝的舊制,到此時每畝的面積已經擴大,秦國的畝制甚至達到了“二百四十步為畝”(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風俗》),雖同是“百畝給一夫”,但和周制的“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周禮·小司徒》)相比已大大超過,故一戶在所受土地上耕作量增大,以彌補“一夫力余,地力不盡”(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風俗》),收獲相應增多,國家的賦稅收入也會增多。
4、田界的確定
國家將土地授予民眾,劃分了確定的田界,同時對他們的占有權給予保護,云夢秦簡《法律答問》記載:“盜徙封,贖耐?桑ê危┤鐬榉?封,即田千(阡)佰(陌)、頃半(畔)封。ㄒ玻”。秦國對私自移動田地疆界的行為加以處罰,是對受田者的土地使用權的一種保護,防止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為發(fā)生。
二
授田既然有這樣完整的形式,那么它是否如有些學者認為的那樣,是戰(zhàn)國時期在各國普遍實行的制度呢?英國經濟學家G·哈奇森認為制度是具有相對持久性、自我強制性和永續(xù)性的。如果授田是一種定制,那么必然也是反復實行具有一定持續(xù)性的,然而在土地資源并非無限供應的情況下,要不斷實現(xiàn)國家分配,就應該存在“有授有還”的記載授田土地私有,但是我們無論從哪一方面都找不到關于“授田”形式下像井田制那樣“民年二十受田,六十還田”的記錄,僅能看到國家把土地分配下去的資料,既然如此,它或者是種一次性授田形式,而一次性的形式缺乏相對持久性、永續(xù)性,因而也不能使之成為一種可以長久實行制度。在目前所能看到的文獻資料中,沒有發(fā)現(xiàn)同一個國家重復不斷授田的資料,而僅能看到魏秦這樣的零星、單獨的記載,從沒有規(guī)律的個別現(xiàn)象斷言各國皆行“授田制”是不科學的,個別的國家記錄不能反映出戰(zhàn)國全局的制度。
國家一次性的土地分配,無還無受勢必漸漸演變成民眾的私有土地!妒酚·蘇秦列傳》:“且使我有雒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說明所謂的“負郭田二頃”應當是私有財產,如果不是私產這種想法是不可理解的;《史記·白起王翦列傳》也記載王翦出征之前向始皇:“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并說目的乃“為子孫業(yè)耳”,這反映出國家不但賞賜田宅給大臣,且這時土地已經是可以繼承亦即土地私有制已經確立。否則,王翦提出的所謂“為子孫業(yè)”也是不可理解的。從云夢秦簡及其它文獻中我們雖然可以看到授田的記錄,但我們也不能忽視以下四個因素對國家授田造成的影響:
1、人口增長
單位面積上居住的人口數即人口密度,與一定的土地面積成反比關系,人口越少,人均土地越多,相反,人口增長,人均土地就會急劇減少。戰(zhàn)國時期中原地區(qū)的人口密度已經很大,如《墨子·號令》記載“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以二千家之邑。”《史記·趙世家》也說:“以萬戶之都三封太守,千戶之都三封縣令。”而非《論語》等文獻中常見的“十室之邑”這些關于春秋以前的記載,從“十室”到“千家”,可以想見中原地區(qū)人口的增長之多。常金倉先生也提出戰(zhàn)國農業(yè)上采用施肥不僅是生產技術的提高,還表示土地已經承受相當沉重得人口壓力。[5]在有限的國土面積上人口的膨脹,必然導致國家沒有足夠的土地來不斷進行土地分配。
2、土地兼并
土地私有化的出現(xiàn)必然導致土地兼并的產生。戰(zhàn)國時期社會動蕩不安,“老羸轉乎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者。”(《孟子·梁惠王下》),家道衰落游手好閑之人比比皆是,他們不能或不愿再繼續(xù)耕種國家授予的土地,于是通過轉讓土地借以換取生活資料;在重農抑商政策下,商人所能賺取的利潤有限,且在以農為本,工商為末的經濟制度下人們普遍存在以土地為重的思想,而將經商所得收益大部用來購買田宅,《越絕書·計倪內經》在討論經商之道時就說:“陽且盡之歲,亟發(fā)糶,以收田宅馬牛。”
3、軍功爵制度
在動蕩社會中,國家為了維護君權和實現(xiàn)國家擴張的目的,以田宅爵祿獎勵有軍功之人,實行軍功爵制度!妒酚·商君列傳》記載:“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商君書·境內篇》記錄得更為詳細:“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授田土地私有,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上引王翦“請美田宅、園池甚眾……為子孫業(yè)”同時說明這種賞田是可以由后代繼承的,如此因軍功所受的土地沒有特殊情況必不會再回到國家手中。這樣一來,土地漸漸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土地私有及不均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這時候的中原各國在面對沉重的人口壓力及國有土地資源日漸減少的情況下,不斷為新生人口實行國家授田是十分困難的。
4、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性
在偏遠地區(qū),如秦國,經濟發(fā)展較中原地區(qū)落后,人口也不像中原各國那么密集,土地資源豐富,故而才有徠民之議!渡叹龝·徠民》:“秦之所與鄰者,三晉也;所欲用兵者,韓、魏也。彼土狹而民眾,其宅參居而并處;其寡萌賈息民,上無通名,下無田宅,而恃奸務末作以處;人之復陰陽澤水者過半。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過秦民之不足以實其土也。……今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此必與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惡也。然則山東之民無不西者矣”;《商君書·算地》也提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此篇原為奏折,既是大臣的上書,則表明此時還沒有分田達五百而土地還有大量閑置,所以地廣人稀的秦國自然可以維持授田。云夢秦簡的發(fā)現(xiàn)地南郡古屬楚地,楚位于中國南部邊境地帶,其人口密度更小,《墨子·公輸》:“荊國有余于地,而不足于民”。秦簡寫成時已是秦末,其中所抄錄的這條《田律》,只能表明秦簡寫成時楚地還殘留著“授田”這種形式,并不能說明授田曾經在中原各國普遍實行過論文開題報告。
三
如上所述,戰(zhàn)國時期確曾有某些國家授田的事實,但所授田土對象究竟是有功士卒,還是一般人丁,很不明確。土地私有也是事實,而土地買賣是土地私有的一個重要標志,有學者因云夢秦簡關于“授田”之記載否定秦“除井田,民得買賣”,筆者以為,土地買賣與“授田”應該是同時存在的。
《韓非子·說林下》記載:“有與悍者鄰,欲賣宅而避之。人曰:‘是其貫將滿也,遂去之,或曰,勿之矣,子姑待之。’答曰:‘吾恐其以我滿貫也。’遂去。”《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也有:“王登一日而見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這兩條記載從文字上看似乎都是賣掉宅基地而已,然而在古代,田、宅都是算作土地的一部分,統(tǒng)一由國家分配授田土地私有,《周禮·地官·遂人》就有“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說文解字》解釋“廛”即“一畝半,一家之居”,等同于“宅”;《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戶律》中關于軍功爵制度也有“關內侯九十五頃”,“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以及有爵位者不幸死亡,他的后代在田宅繼承上“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得以盈,宅不比,不得。”既然宅基地已經可以買賣,自然國家授予的田地也是可以買賣的。且上引“棄其田耘,賣宅圃”中的“棄”與“賣”之區(qū)別,是否可以看做是行文中為避免重復用詞而寫也猶未可知。而《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載戰(zhàn)國晚期時趙括為將:“東向而朝,無敢仰視者,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以買者買之。”這也是戰(zhàn)國時期田地可以買賣的一個佐證。
[1] 楊寬.《云夢秦簡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農業(yè)政策》[C],《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23頁。
[2] 袁林.《戰(zhàn)國授田制度試論》[J],《社會科學》(蘭州)1983年6期:62頁。
[3] 唐贊功.《云夢秦簡所涉及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初探》[C],《云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
[4] 高敏.《從云夢秦簡看秦的土地制度》[C],《云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
[5] 常金倉.《窮變通久—文化史學的理論和實踐》[M],遼寧人民出版社1998年,267頁。